广告语,又称广告词,广义的解释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和招贴形式向公众介绍商品、文化、娱乐等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用语,狭义的解释是通过 宣传的方式来增大企业的知名度。
广告语具有简短易记、突出特点、号召力强等特点,是市场营销里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,商家通过广告语的传播,对消费者起到促进、劝服、增强、提示的作用,从而宣传打响自己的品牌。作为商品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,好的广告语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、产品或服务的印象,所以很多企业希望将广告语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。通过电视、网络等途径,我们听到很多经典的广告用语,这些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呢?用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又需要注意哪些要点呢?
一、增加显著性
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关键。多数广告语字数较多,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要求,被驳回的几率较大。
如上图显示案例其中的不同之处,就在于把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与有显著性的标识进行组合申请,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,便可获得注册,
如此看来,是不是常用的、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就不能单独注册呢?当然不是,商标法第十一条二款指出: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例如第6050544号“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”商标,
申请人在日常通过大量使用,使该广告语与其品牌形成了一一映射的关系,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,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。
二、独创性
其实,广告语本身也是可以具有独创性的,例如第5400099号“我的地盘听我的”商标,第3592824号“JUST DO IT”商标,因为广告语本身具有独创性而获准注册。
这里谈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广告语作为商标要符合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,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数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广告语也不会被核准注册。
例如,第10833851号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商标、第28973396号“顺丰寄无忧”商标,这两件商标是有显著性的,但因其广告语表述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,导致消费者误购,因此被驳回。
再如,第5918609号“TO BE NO.1”商标,第26262419号“全民反诈益起来”商标,也不能获准注册。
总的来说,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,但要符合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第一依据就是要有显著性,申请人应避免使用商事活动中常用的话语;
其次是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,申请人应避免使用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语句;
还有不要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;当然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
广告语与商标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差异,广告语是短语,着重于表达品牌理念、商品和服务的特点。而商标是标志,着重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。
三.相关法律法规
根据《商标法》的规定: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
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(二)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(三)缺乏显著特征的。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亦认为,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,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。因此,广告语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先天显著性,即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商标予以对待。
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,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:
1、不能有不良影响;
2、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;
3、有显著特征;
4、是否存在混淆。
广告语的显著性。将自己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与广告语搭配在一起申请注册,可以增强其显著性,提高广告语商标申请成功的概率。另外,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,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,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,从而具备商标识别功能,可以注册。